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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河报·豫视频记者 杨光 刘永恒
2020年3月的一个清晨,山东省沂源县一段县道上,73岁的李守根推着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行走。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超速从后方驶来,一声闷响后,老人倒在地上,货车却未停留,径直驶离。警方随后认定其行为构成肇事逃逸。
彼时,因死者未携带手机及身份证,遗体长期无人认领,身份成谜,警方只能以“无名氏”建档处置。同年12月,货车司机贾某因交通肇事罪获刑十个月,但“逃逸”情节未在量刑中体现。

(李卫夫妇工作的钢铁厂 受访者供图)
父亲失踪两年后,李卫被警方告知,2020年,他的父亲在隔壁沂源县推自行车行走时,被一货车撞倒,致创伤性休克后死亡,交警将逃逸的司机查获。
“我妈吃不下饭,得知我爸死讯后不到两年,她也走了。”
对于父亲的离世,李卫夫妇始终感觉内疚,假如当时不让老爷子去骑行,假如自己去殡仪馆找过,是否会与现在情况不同……
无名逝者与逃逸司机
据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沂源大队开具的事故认定书,事故发生于2020年3月25日清晨5点24分,天气晴朗,司机贾某驾驶货车超速行驶,因对观察路面情况不够,将前方顺方向推行自行车的老人撞倒,现场有货车碎片残留,老人在事故现场死亡。贾某驾车逃逸,于当日被依法查获,贾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,无名死者无责任。
沂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显示,无名死者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。
尽管肇事者归案,但死者身份依旧成谜。为查明死者身份,公安机关对死者提取DNA检材,并通过当地媒体发布认尸启事,但数月过去无人认领,老人遗体被警方以“无名氏”身份安置。
2020年8月,沂源县检察院指控贾某犯交通肇事罪,提起公诉,沂源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。因死者身份尚未明确,在附带民事诉讼中,淄博交警支队作为原告出庭,要求从重追究贾某刑事责任,并进行赔偿,但因交警队诉讼主体不适格,法院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。
值得注意的是,判决书显示,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中,包含有交警部门对贾某“肇事逃逸”情节的事故认定书。但公诉机关指控时,却并未提及贾某逃逸一事,仅指控其因疲劳驾驶、观察不足致人死亡,犯交通肇事罪。法院在判决时,也未提及逃逸情节。
庭审中,贾某认罪悔罪,其辩护人提出,贾某系初犯、偶犯,具有坦白情节,自愿认罪认罚,且已主动缴纳3.5万元赔偿款,请求法院从轻处罚。
沂源县法院审理认为,贾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,因其具有坦白情节,自愿认罪认罚,积极缴纳赔偿款等情节,依法从轻、从宽处罚,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。
那时,李卫还在四处寻找父亲,对这场已尘埃落定的刑事判决一无所知。

(李守根和老伴的合照 受访者供图)
直到2022年7月,身在济南的李卫接到警方通知,进行DNA 鉴定后,确认了事故中的无名氏正是父亲李守根,并前往沂源县交警大队认领骨灰。
此时,肇事者早已被判刑,并服刑完毕,李卫错过了上诉机会。那十个月的刑期,在后来的他看来,是难以接受的“轻判”。
司机是否逃逸的认定争议
2023年,李卫就父亲车祸向沂源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向肇事司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各项损失共计73.4万余元。
庭审中,保险公司的商业险是否应该赔付,货车司机有无逃逸成为争议焦点。
民事判决书显示,保险公司强调“肇事逃逸属于商业险中的免责情形”,车辆虽然在保,但沂源县交警大队认定贾某存在肇事逃逸行为,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司机贾某辩称,发生交通事故属实,但不存在逃逸行为,因为逃逸是逃避法律责任,自己是因为疲劳驾驶犯困,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,不知道与李守根相刮,事后经公安机关传唤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。在传唤过程中,自己随传随到,接受法律制裁,不逃避法律责任,因此不存在逃逸行为。因而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。

(事故发生地道路)
法院认为,贾某的行为虽然在刑事案件处理中未对逃逸行为予以认定,但刑事侦查卷、诉讼卷显示,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朗,虽为凌晨但能见度较好,事故发生时,贾某存在刹车,向左打方向改变其行驶路线行为,并在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后,未对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。
贾某作为一名20多年驾龄、有丰富经验的司机,通过其事故发生时采取的措施等,结合事故认定书,可以认定贾某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,却未停车查看,驶离现场,属于商业三者险中的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。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最终判处贾某赔偿30余万,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,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。
同一个法院,在司机是否逃逸的认定上,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作出截然不同的认定,这让李卫难以接受。
家属的申诉
民事判决生效后,司机贾某的赔偿始终没有到位。李卫的母亲却积郁成疾,在2024年底抱憾离世。李卫接连失去双亲,原本完整的家支离破碎。
2025年,他对原刑事判决提出申诉。
李卫的代理律师认为,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明确认定贾某驾车驶离现场,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,而公诉机关未予指控,法院也未予认定,导致量刑偏轻。“根据刑法规定,交通肇事后逃逸的,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而原审判决仅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,太轻了。”
公开资料显示,创伤性休克,若未在“黄金1小时”内有效干预,死亡率高达50%。李卫认为,事故发生后,司机贾某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和报警义务,反而驾车逃逸。正是由于其逃逸行为,导致父亲未能得到及时救治死亡。
李卫告诉大河报《看见》记者,今年8月,他正式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交申诉材料,请求撤销此前刑事判决,进行再审,目前尚未被受理。12月9日,其代理律师向沂源县法院申请阅卷,未被允许,也未给出拒绝理由。
12月10日,记者联系到沂源县人民法院,工作人员回应称,该案正在申诉审查当中,法院在走程序,其律师此前已申请调取了法院卷,此次申请调取的卷宗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卷宗,工作人员称“这种卷宗属于保密的,要跟承办负责人沟通一下,如果当事人确实需要,我们可以酌情调取一部分”。
对此,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,在申诉立案之前,律师的阅卷权受到争议,但是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》第9条明确规定,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、会见权。因此申诉阶段律师作为申诉代理人,有权查阅包括侦查卷在内的全部案卷材料,这是律师履行申诉代理职责的必要条件。付建认为,2025年的阅卷新规出台后,只要检察院调回了原卷就必须让律师阅,还得告知调卷进度。若法院或检察院无理由拒调,律师可找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投诉,或向司法局、律师协会申请维权。
关于公诉机关当年为何未指控肇事司机逃逸一事,沂源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,此案确为该院起诉,涉及具体案情不便透露。
父亲出事的那条道路,早已没有了当年的痕迹,可货车依旧会从这里呼啸而过,李卫的刑事申诉也仍在等待回复。
(文中李守根、李卫均为化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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